第一条:本会名称: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武汉地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适应经济新常态中,面向全行业。坚持“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武汉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作用,为“两型社会”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马场角小路36号华西公寓C栋4单元2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讨改革和发展建筑业的理论、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组织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技术进步、人才成长和提高企业素质服务;
(五)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咨询服务和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推进“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开展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开展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总工程师、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黄鹤奖工程的评选、表彰;
(六)在国家法律、法令指导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关系;
(七)出版会刊、建讯,办好协会网页,组织信息交流;
(八)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业社团和海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和委办的事项,积极行使政府转变职能中转移的职能;
(十)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的生产(或销售)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是武汉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30日内到登记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资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七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